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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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40
四十 少年觀護所得斟酌情形指定日期,邀請傳教師來所宣揚教義,宣揚 教義時,輔導人員應在場協助,設簿登記其內容。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40
四十 少年觀護所得斟酌情形指定日期,邀請傳教師來所宣揚教義,宣揚 教義時,輔導人員應在場協助,設簿登記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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