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7:2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6
三十六  對於少年個別談話分別於入所、在所、發生事故或出所時行之。
        對少年談話時應注意聆聽少年傾訴,並作適當之說明、啟發與誘
        導。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6
三十六  對於少年個別談話分別於入所、在所、發生事故或出所時行之。
        對少年談話時應注意聆聽少年傾訴,並作適當之說明、啟發與誘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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