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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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3
三十三 關於少年之學業,除日間教學應嚴加督導外,並應利用夜間就寢 前,輔導其自習。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3
三十三 關於少年之學業,除日間教學應嚴加督導外,並應利用夜間就寢 前,輔導其自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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