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07: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  少年之教學,除按規定課程實施外,並應有國民生活須知、公民
        訓練、社會生活規範等課程。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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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少年之教學,除按規定課程實施外,並應有國民生活須知、公民
        訓練、社會生活規範等課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