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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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2
三十二 少年之教學,除按規定課程實施外,並應有國民生活須知、公民 訓練、社會生活規範等課程。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2
三十二 少年之教學,除按規定課程實施外,並應有國民生活須知、公民 訓練、社會生活規範等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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