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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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30
三十 少年入所後,應依據調查鑑別之結果,予以品德、學業及生活之輔 導。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30
三十 少年入所後,應依據調查鑑別之結果,予以品德、學業及生活之輔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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