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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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2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2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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