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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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
二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男女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2
二 收容少年與羈押少年之處所應嚴為分界,同案少年應分別配房,男女 少年亦應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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