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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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8
十八 觀護所為調查之必要,得洽請法院准許閱覽有關訴訟卷宗,並得請 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少年就學之學校或與其有親屬、僱傭或保護 關係之人提供資料。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8
十八 觀護所為調查之必要,得洽請法院准許閱覽有關訴訟卷宗,並得請 自治團體、警察機關、少年就學之學校或與其有親屬、僱傭或保護 關係之人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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