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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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7
十七 調查少年之個性及身心狀況,應儘量在觀察室或談室為之,其調查 所得資料應依精神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觀點研判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7
十七 調查少年之個性及身心狀況,應儘量在觀察室或談室為之,其調查 所得資料應依精神醫學、心理學、教育學及社會學等觀點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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