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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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4
十四 少年以指紋代替簽名或蓋章時,以捺蓋左手拇指或右手拇指指紋為 原則,並由其本人或辦理人員附註手指之名稱。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4
十四 少年以指紋代替簽名或蓋章時,以捺蓋左手拇指或右手拇指指紋為 原則,並由其本人或辦理人員附註手指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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