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5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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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12
十二 少年照相時,應穿著學生制服,在胸前懸掛有編號之名牌,名牌為 橫十公分、縱五公分。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 少年照相時,應穿著學生制服,在胸前懸掛有編號之名牌,名牌為 橫十公分、縱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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