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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9
九、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9
九、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9
九  飲食用水,另立水表,在用費項下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