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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4
四、伙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由各機關依成年、少年及夏、冬
    季不同之標準自行訂定,於報部核備後實施。每年 5  月至 10 月支
    夏季標準, 11 月至翌年 4  月支冬季標準。食米分量標準得依實際
    情形隨時報部調整。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4
四、伙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由各機關依成年、少年及夏、冬
    季不同之標準自行訂定,於報部核備後實施。每年 5  月至 10 月支
    夏季標準, 11 月至翌年 4  月支冬季標準。食米分量標準得依實際
    情形隨時報部調整。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4
四  伙食每日分三餐供應,其食米分量,由各監、院、所依成年、少年及
    夏、冬季不同之標準自行訂定,於報部核備後實施。每年五月至十月
    支夏季標準,十一月至翌年四月支冬季標準。食米分量標準得依實際
    情形隨時報部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