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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3
三、各機關處理伙食,應設立炊場,並選定成年收容人作業。但少年矯正
    機關得由工友炊煮。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3
三、各機關處理伙食,應設立炊場,並選定成年收容人作業。但少年矯正
    機關得由工友炊煮。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3
三  各機關處理伙食,應設立炊場,監所選定成年收容人作業,少年觀護
    所及少年輔育院,得由工友炊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