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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伙食,指各矯正機關收容人之主副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伙食,指各矯正機關收容人之主副食。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2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伙食、指受刑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受感訓處分人
    、感化教育受處分人、在押被告、收容少年、留置人及其他收容人之
    主副食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