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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處理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每日伙食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
    定定量分配。
    各機關首長、主辦總務及會計人員應隨時到場抽查,所用之秤,應衡
    校準確,以作標準。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10
十、每日伙食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
    定定量分配。
    各機關首長、主辦總務及會計人員應隨時到場抽查,所用之秤,應衡
    校準確,以作標準。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10
十  每日伙食應由收容人輪流推舉代表司秤、眼同下鍋,煮熟後,依照規
    定定量分配。
    各機關首長、主辦總務及會計人員應隨時到場抽查,所用之必,應衡
    校準確,以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