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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9
九  民事管收:民事管收被告,係寄押於看守所,其管收場所應嚴格劃分
    ,並應切實依照管收所規則辦理,其待遇與羈押之刑事被告,應視同
    一律。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9
九  民事管收:民事管收被告,係寄押於看守所,其管收場所應嚴格劃分
    ,並應切實依照管收所規則辦理,其待遇與羈押之刑事被告,應視同
    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