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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6
六  分類羈押:除依羈押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審判中之被告,以雜居
    羈押之。偵查中被告,以獨居羈押之。但審判中累犯及惡性重大之被
    告,仍應獨居羈押。未滿十八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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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分類羈押:除依羈押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審判中之被告,以雜居
    羈押之。偵查中被告,以獨居羈押之。但審判中累犯及惡性重大之被
    告,仍應獨居羈押。未滿十八歲之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