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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4
四  作業:作業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足使被告學習謀
    生技能及身心健康為主旨,並應邀約當地技術專家,組織作業指導委
    員會協助推進作業事項。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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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作業:作業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足使被告學習謀
    生技能及身心健康為主旨,並應邀約當地技術專家,組織作業指導委
    員會協助推進作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