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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3
三  輔導:輔導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培養被告之國
    民道德為主旨,並應了解其心理,以利管教。
民國 65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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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輔導:輔導事項,就戒護課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應以培養被告之國
    民道德為主旨,並應了解其心理,以利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