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6
六  第五點各監院所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護
     (訓導、教導) 科 (課、組) 長;未派任秘書之監院所得由機關首長
    另指派科 (課、組) 長以上人員通報。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6
六  第五點各監院所指定之督勤人員係指機關首長、副首長、秘書及戒護
     (訓導、教導) 科 (課、組) 長;未派任秘書之監院所得由機關首長
    另指派科 (課、組) 長以上人員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