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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5
五  例行通報為各監院所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及夜間二十時至二
    十一時指定督勤人員以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務
    執行情形。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5
五  例行通報為各監院所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及夜間二十時至二
    十一時指定督勤人員以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務
    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