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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3
三  通報中心由矯正司書記官以上人員排表輪值,負責通報連絡事宜。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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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通報中心由矯正司書記官以上人員排表輪值,負責通報連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