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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2
二  為執行前項任務,矯正司應成立「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中心」 (以下
    簡稱通報中心) ,其地點設於矯正司第三科辦公室。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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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執行前項任務,矯正司應成立「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中心」 (以下
    簡稱通報中心) ,其地點設於矯正司第三科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