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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12
十二  各監院所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故時,隱匿不報或
      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  各監院所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故時,隱匿不報或
      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