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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10
十  事故通報為各監院所應於發生各項事故時,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
    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部矯正司司長、副司長、三科科
    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
    發展。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0
十  事故通報為各監院所應於發生各項事故時,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
    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部矯正司司長、副司長、三科科
    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