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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18 04:1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高雄監獄夜間例假日自費延醫提帶收容人應注意事項 6
六、提帶方式:
(一)提帶收容人應注意戒護安全,以舍為單位分批提帶,提帶由遠而近
      ,依仁園→愛舍→信舍→德園→禮園,最後為病舍之順序提帶,但
      遇有重病或急診收容人不在此限,應優先提帶。
(二)開出收容人前應先注意房內動態,並有二名以上戒護人員會同舍房
      主管方可開啟房門。
(三)看診時間如逾就寢時間時,提帶人員開關舍房應輕開輕關,以免影
      響受刑人睡眠。
(四)收容人開出後應配戴名牌,由舍房主管核對身份無誤並詳加檢身,
      再交由戒護人員帶出看診,回房時亦同。
(五)除特殊情形經督勤官核准外,候診收容人不得逾五人。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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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帶方式:
(一)提帶收容人應注意戒護安全,以舍為單位分批提帶,提帶由遠而近
      ,依仁園→愛舍→信舍→德園→禮園,最後為病舍之順序提帶,但
      遇有重病或急診收容人不在此限,應優先提帶。
(二)開出收容人前應先注意房內動態,並有二名以上戒護人員會同舍房
      主管方可開啟房門。
(三)看診時間如逾就寢時間時,提帶人員開關舍房應輕開輕關,以免影
      響受刑人睡眠。
(四)收容人開出後應配戴名牌,由舍房主管核對身份無誤並詳加檢身,
      再交由戒護人員帶出看診,回房時亦同。
(五)除特殊情形經督勤官核准外,候診收容人不得逾五人。
民國 91 年 06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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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提帶方式:
 (一) 提帶收容人應注意戒護安全,以舍為單位分批提帶,提帶由遠而近
      ,依仁園→愛舍→信舍→德園→禮園,最後為病舍之順序提帶,但
      遇有重病或急診收容人不在此限,應優先提帶。
 (二) 開出收容人前應先注意房內動態,並有二名以上戒護人員會同舍房
      主管方可開啟房門。
 (三) 看診時間如逾就寢時間時,提帶人員開關舍房應輕開輕關,以免影
      響受刑人睡眠。
 (四) 收容人開出後應配戴名牌,由舍房主管核對身份無誤並詳加檢身,
      再交由戒護人員帶出看診,回房時亦同。
 (五) 除特殊情形經督勤官核准外,候診收容人不得逾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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