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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4
四  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一) ,於第一
    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
    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
    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4
四  首次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一) ,於第一
    優先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
    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
    見日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曾經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核准辦理遠距接見者,得於第一優先選擇
    時段一週前,以電話直接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
民國 91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4
四  申請遠距接見,應先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一) ,於第一優先
    選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或傳真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
    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
    期及時間,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
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4
四  申請遠距接見,應依式填具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一) ,於第一優先選
    擇時段一週前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提出申請。經
    審查核准後,應以電話或書面回復申請人通知排定之接見日期及時間
    ,並副知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