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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9
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9
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9
九、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
    定委員會」,辦理學員技能檢定工作,其設置要點應陳報法務部核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後實施。
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9
九  各監院所校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
    定委員會」,辦理學員技能檢定工作,其設置要點應陳報法務部核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後實施。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9
九  各監院所校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
    定委員會」,辦理學員技能檢定工作,其設置要點應陳報法務部核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