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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8
八、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8
八、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8
八、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
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8
八  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8
八  訓練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員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
    ,應即退訓,並不得再參加其他職類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