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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6
六、收容人於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分
    ,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6
六  收容人於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分
    ,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6
六  收容人於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分
    ,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