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五 各監院所校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