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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5
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5
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5
五、各矯正機關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5
五  各監院所校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5
五  各監院所校辦理技能訓練,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練計畫、課程配置表
    、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一個月陳
    報法務部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