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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1
十一、結訓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各矯正機關得予以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
      作業場所。
民國 95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11
十一、結訓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各矯正機關得予以優先配業至相關職類之
      作業場所。
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11
十一、檢定合格之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如符合規定,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
      類之作業場所。
民國 91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11
十一  檢定合格之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如符合規定,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
      類之作業場所。
民國 89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  檢定合格之學員,於重新配業時如符合規定,應優先配業至相關職
      類之作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