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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9
九、各矯正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
    紀錄陳報首長核閱。
    前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月查
    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9
九、各矯正機關每月應查核部內網路查詢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
    紀錄陳報首長核閱。
    前項查核每月比例至少為百分之二,且每月至少應抽查十筆,單月查
    詢數十筆以下者,應全數查核。
民國 88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0
十  各監院所校應每季指派適當之主管級以上人員抽查 (比例至少為百分
    之一) 查詢電腦個人資料是否為業務之必要,並作成紀錄陳報首長核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