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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3
三、專責查詢人員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不得擅自
    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3
三、專責查詢人員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不得擅自
    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
民國 88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2
二  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應親自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非經授權指
    定使用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識別碼及密碼查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