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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各矯正機關指定申請、核
    配識別碼及密碼,依科室主管核可代為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之專責查詢
    人員(以下簡稱專責查詢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部內網路資料,指本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單位,經本
    部網路連線提供各矯正機關查詢或透過本部網路與部外機關作資料交
    換所得之電子資料。
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修正
2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各矯正機關指定申請、核
    配識別碼及密碼,依科室主管核可代為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之專責查詢
    人員(以下簡稱專責查詢人員)。
    本注意事項所稱部內網路資料,指本部及所屬機關以外之單位,經本
    部網路連線提供各矯正機關查詢或透過本部網路與部外機關作資料交
    換所得之電子資料。
民國 88 年 11 月 09 日訂定
1
一  本注意事項所稱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指經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或各監院所校首長核准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