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參加訓練學習人員,最低服務年限應滿三十六個月,中途離職或受免 職、撤職處分者,其未服務之月數應按比例追償訓練學習費用 (含第 六點之給與及訓練總經費分攤金額) 。但考取司法官、觀護人、調查 人員、政風人員等類科,分發至本部與所屬機關及其他司法機關或政 風機構而離職者,免賠償訓練費用。 前項中途離職或受免職、撤職處分者,最後服務月份滿十六日者,以 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