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7七 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左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
(一) 所犯非殺人、搶劫、強盜、盜匪、強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
,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業務需要,得酌予調用。
(二) 入所已逾一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 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者。
(四) 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
虞。
(五) 非幫派分子。
(六) 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