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3三 看守所調用被告擔任雜役,應就符合左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一) 所犯非內亂、外患、殺人、搶劫、強盜、盜匪、強姦、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或所犯雖非上開之案
件,而其情節重大,對社會顯有不良影響者。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
有、攜帶刀械,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業務需要,得酌予
調用。
(二) 入所已逾二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 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四) 羈押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
虞。
(五) 非幫派分子。
(六) 對其他被告無不良之影響者。
(七)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