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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9
十九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監院所校自行訂定。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9
十九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應予編號,並穿著標識之上衣,
      其式樣由各監院所校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