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16
十六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
民國 89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6
十六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