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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 6 條
慈惠費管理人員,應將收支簿及收據,隨時呈由總務科科長,轉呈監獄長
官查核。
前項收支總數,每月應造具四柱表,呈報監督機關查核。
民國 60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第 6 條
慈惠費管理人員,應將收支簿及收據,隨時呈由總務科科長,轉呈監獄長
官查核。
前項收支總數,每月應造具四柱表,呈報監督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