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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 5 條
慈惠費之動支,應由各該主管科長開具理由,擬定金額呈由監獄長官,提
交監務委員會決定後,總務科支付之,並取具收據。
民國 60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第 5 條
慈惠費之動支,應由各該主管科長開具理由,擬定金額呈由監獄長官,提
交監務委員會決定後,總務科支付之,並取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