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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第 3 條
慈惠費由左列各款充之:
一、依懲罰或其他處分沒入之受刑人勞作金。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八條、第十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各規定沒入之金錢。
三、其他依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沒入或廢棄物品變賣之
    代價。
民國 60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慈惠費由左列各款充之:
一  依懲罰或其他處分沒入之受刑人勞作金。
二  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第八條、第十
    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項,各規定沒入之金錢。
三  其他依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沒入或廢棄物品變賣之
    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