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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監所防止人犯脫逃注意事項 2
二  工場及舍房,主管人員對於人犯人數,隨時清查,交接勤務時,應點
    交清楚,並將瞭解情形,及有異動嫌疑之人,口頭予以交代,以資防
    範。
民國 5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2
二  工場及舍房,主管人員對於人犯人數,隨時清查,交接勤務時,應點
    交清楚,並將瞭解情形,及有異動嫌疑之人,口頭予以交代,以資防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