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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監所防止人犯脫逃注意事項 11
十一  外役作業,應力求集中,不宜分散數處工作,並應設立外圍警戒哨
      ,以保安全,外役作業時,作業科 (課) 戒護科 (課) 應分別派員
      前往作業處所督導巡查,事先與附近警察機關切取聯繫。
民國 5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  外役作業,應力求集中,不宜分散數處工作,並應設立外圍警戒哨
      ,以保安全,外役作業時,作業科 (課) 戒護科 (課) 應分別派員
      前往作業處所督導巡查,事先與附近警察機關切取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