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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監所防止人犯脫逃注意事項 10
十  外役作業或提押人犯,通過街巷時,應視街道之地形及寬度而定一路
    或二路之隊形,戒護人員均應於隊之兩側,及尾部戒護,如乘車輛,
    必須警戒車窗與車門。
民國 5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10
十  外役作業或提押人犯,通過街巷時,應視街道之地形及寬度而定一路
    或二路之隊形,戒護人員均應於隊之兩側,及尾部戒護,如乘車輛,
    必須警戒車窗與車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