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6 13:2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獄及看守所作業成績考核要點 3
三  監所作業成績之評定。採計分法辦理,滿分為一百分。總分在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
    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
    十分者為丁等,未滿五十分者為戊等。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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