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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保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保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5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
    之人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二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三人。
 (二)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未滿二千人者,保薦一至二人。
 (三)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戒護人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
    保薦。

    附件
     (機關名稱)       年度優良戒護人員推薦表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        │
    ├───┼────┼───┼─────┤        │
    │服  務│        │身分證│          │請貼最近│
    │機  關│        │編  號│          │六個月半│
    ├───┼────┼───┼─────┤身脫帽照│
    │職  稱│        │服  務│          │片      │
    │      │        │年  資│          │        │
    ├───┼────┼───┼─────┴────┤
    │擔任現│        │最近三│                    │
    │職年資│        │年考績│                    │
    ├───┼────┴───┴──────────┤
    │最近三│                                      │
    │年內獎│                                      │
    │懲情形│                                      │
    ├─┬─┴───────────────────┤
    │家│                                          │
    │庭│                                          │
    │狀│                                          │
    │況│                                          │
    ├─┼─────────────────────┤
    │具│                                          │
    │體│                                          │
    │優│                                          │
    │良│                                          │
    │事│                                          │
    │蹟│       (具體優良事蹟以當年內為限)         │
    ├─┴─────────────────────┤
    │                                              │
    │     (推薦機關名稱及主管職稱姓名)      (職章) │
    ├─┬───────┬─┬───────────┤
    │核│              │評│                      │
    │  │              │審│                      │
    │  │              │意│                      │
    │定│              │見│                      │
    ├─┼───────┴─┴───────────┤
    │附│雙線以上由遴薦機關填報。                  │
    │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