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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戒護人員表揚要點 3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並於獲選表揚當年核給公假
    三天。
民國 91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3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並於獲選表揚當年核給公假
    三天。
民國 86 年 09 月 22 日修正
3
三  表揚方法: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並於獲選表揚當
    年核給公假三天。